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缴费比例: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养老金领取标准
法定退休年龄。男性职工:60周岁;女性职工:从事管理和科技工作的人员为55周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工人为50周岁。
实行省级统筹。在各省范围内建立省级统筹制度,即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度使用养老保险基金。
社会化发放。目前劳动保障部已委托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邮政储汇局,通过其服务网点直接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这种社会化发放养老金是无偿的服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与企业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其特点是: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或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给付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计发。其中国家机关公务员退休后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比例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发给,具体比例见图表:
机关工作人员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
工 龄 |
待遇比例 |
工 龄 |
待遇比例 |
不满10年 |
40% |
不满10年 |
50% |
10-20年 |
60% |
10-20年 |
70% |
20-30年 |
75% |
20-30年 |
80% |
30-35年 |
82% |
30-35年 |
85% |
35年以上 |
88% |
35年以上 |
90% |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制定的基本规则自愿实施的一种雇主责任计划。该计划鼓励个人也负担一部分费用。单位和个人供款实行完全基金积累模式,并采用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职工(雇员)退休后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也可以分次领取。职工流动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对少数地级行政区内,县(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较大的,也可以实行县(市)级统筹。中央、省属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征缴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率随经济的发展作相应调整。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为职工本人所有,用于支付本人的医疗费用,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支付标准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分开,个人账户主要支付本人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或大额医疗费用。对统筹基金的支付规定了起付标准(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和最高支付限额(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起付标准之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和个人账户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具体的负担比例由各地区自行确定,不同等级的医院个人自付比例有差异。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
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其给付标准。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院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社会保险机构依据参保人员的选择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并在个人账户计入金额和个人自付医疗费的比例上给予适当照顾;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组成:
1.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给付基金的来源:
● 个人缴纳:
职工个人缴费率按国务院规定,为本人工资的 %。
● 单位缴纳:
XX市用人单位缴费率规定为工资总额的 %。
2.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给付基金的构成:
个人及用人单位所缴纳的总基金被划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两大部分,分别用于支付员工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具体的划分比例如下:
● 个人账户
根据XX市的规定,在职人员的个人账户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1) 个人缴纳部分的全部金额。
2) 单位缴纳部分按一定比例计入:
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 %划入; 岁以上(含)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 %划入。
● 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金额在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构成统筹基金。